租賃條款

1. 農機前往工作之前,請委託人先期準備及做必要之協助(例如農機之下車台等)並應協助油料之運搬。
2. 剪草、集草、打包工作以每公頃乾草產量在6,000公斤以內為收費標準,如產量超過6,000公斤,因增加農機耗損與延長工作時數,則改按乾草增加產量之比例增收服務費用。乾草打包時委託人應派工作人員協助工作。
3. 在剪草、打包工作期間,如因陰天或降雨不能工作,委託人應負擔本所工作人員膳雜費。(以政府規定標準)
4. 曳引機代耕在同一地區工作而面積分為數小區每一小區在0.2公頃以上,總面積一公頃以上時按收費標準收費;如單獨地區面積在0.2公頃以下時提高收費20%。
5. 委託人應負責免費提供住宿及代辦伙食,每人每日以100元為限,由本所工作人員負擔。
6. 住宿如距工作場所在一公里以上,委託人應提供交通工具,使能提高工作效率,早日完成工作。
7. 委託人應負擔農機之運費,並協助服務期間農具置放安全。
8. 本所大卡車拖運時,每次來回行程未滿100公里者,收費3,000元,超過100公里以上,以每公里30元計程收費。
9. 未編列在本表之農機具代耕,以本表所列等值之農機每小時估計收費,或曳引機之作業以500元/小時計收費用。
10. 打包繩費用由僱主自付。
11. 其他仍按本所農機服務計劃作業簡則辦理。